工程担保全称为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一般而言是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工程担保的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责任与责任承担
有效的工程保证担保关系产生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两者的差别体现在责任的范围上。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尽代为履行债务的义务,所对应的责任内容是履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
其次,两者的差别还体现在责任的承担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也就是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一旦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时,保证责任则转化成保证之债。保证之债的期间为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直接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对而言具有独立性。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具体可分为如下五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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